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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出台意见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发布日期:2010-08-04
为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保障市民科学健身、安全健身的需要,常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意见》明确,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
  《意见》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工程,省、市体育部门在“万村工程”、“体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定期检查,做好器材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体育主管部门主要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建立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筹措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经费;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规范,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指导开放学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将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列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数字化考核体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主要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整治中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实施公共体育设施长效管理,《意见》提出全市建立巡查、维修、捐建备案、责任保险、考核奖励等五项制度。各辖市、区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要安排专人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建设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要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健身器材维修制度,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三包),质保期后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各区提出申请,报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报废更新,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所需经费自筹解决。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建公共体育设施,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质量标准。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到所在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对各辖市、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姚治前 陈中 张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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