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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办理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产业处  浏览数: 〖

  日前,市体育局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

  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等6个项目被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经营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我市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体育局负责会同相关辖区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市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许可证发放;金坛市、溧阳市及武进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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