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体育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各级体育行政管理机关、运动学校、少体校、军体校、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总会、体育中心、训练基地和体彩中心等部门(体育总会视同局机关处室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体育事业资金筹集、运用和收益分配活动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是指对体育事业的财务活动所制定的规划、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
第四条:体育部门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部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在建工程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检查、财务评价等。
第五条: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要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化功能,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依靠社会、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事业的道路。逐步增强体育事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并口活力。
第六条:单位财务管理要贯彻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量
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
合的原则,要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取得较好的经济
效益;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在服从国家整
体利益的前提之下,适当兼顾单位、个人利益,不能偏废。
第七条:体育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必须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上级体育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体育部门应视单位事业规模和财会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单位人员编制多少,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
第十条:财会机构是单位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在财会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会事务,协助单位负责人对制定事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及对外经济担保等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上级体育部门的财会机构对下级体育部门的财会机构在业务上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体育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会工作负总责任,应把财会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体育部门和单位必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定期举办财会专业培训,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考评财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财会机构必须分别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出纳员。不得由一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的债务账目和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理财、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调换和任免,要经过上级财会部门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的调换要经过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走或离职。财会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监交。财会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八条:体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必须支持和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权限,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揭发。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财会人员,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部门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全面反映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的方法,分别一般支出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一般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经费支出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预算管理形式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形式相同,即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体育局机关、运动学校、少体校、军体校、体育总会、手球训练基地为全额预算单位;体育馆、体育场和体育中心为差额预算单位;体彩中心为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差额和定额预算管理单位有一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利用体育场馆及其它娱乐性体育场所举办各种全局性体育活动,所取得的净收益,按适当比例上交给主管部门,以抵顶预算支出。
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上交比例同级财政部门。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待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经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留缺口,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三条: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预算拨款、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事业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分收入项目测算编报。
第二十四条: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费。基本支出预算应按照优先保障、综合平衡、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预算应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预算收入包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基金预算支出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部门预算的编报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各单位根据财政局的规定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主管局汇总,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所属单位报表报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收入、支出等单位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调整,调整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二上”预算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代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入的分类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按照体育部门自身的特点和经济优势,预算外收入项目有:
1、门票收入。
2、房屋及体育场地出租收入。
3、广告收入。
4、赞助收入。
5、彩票公益金收入。
6、杂费收入。
7、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小金库”,逃避上级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此类问题,其收入一律上交主管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体育事业经费支出是为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必要耗费,各单位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支出管理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按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和费用开支标准办理支出。
二、分清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基建支出的界限,按资金渠道办理支出。
三、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各项支出的比例。
四、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关系全局性或重要性事项,则要局长审批。部门性或一般性的事项,则有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支出管理
一、体育事业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费用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报销凭证要有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签批。属于外购物品应有验收人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二、人员工资调整(包括离退休)目标管理奖、节编奖、年度考核奖等发放,由人教处造清单,经局长批准后发放。
三、一般办公用品、书报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油料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设备维修费等,单项金额300元之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批。单项金额3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四、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分
管局长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大修理(3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六、根据“小额必须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由办公室扎口管理。业务招待费的报销3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办公室主任审批;300元至1000元由分管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七、人民助学金(业余训练费)由竞训处扎口管理。年初参照财政预算核拨数,经局领导同意下达控制指标给下属单位。下属各单位按下达的指标数使用。经费审批权限:竞训处长签
署意见,分管局长同意。
八、专项经费由局长同意,专款专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列为低值耗品管理。
一、固定资产应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购置时,凡属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向政府采购管理处申报,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三、财会部门统一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进行金额及数量核算。
四、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维修等工作,同时负责对以上财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并建立账卡,及时登记,每年终盘点核对。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现金管理
一、遵照现金管理制度,每天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超过库存限额的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印章等,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用严禁白条抵库和坐支现金。
三、各单位的经济来往结算,除零星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外,
原则上1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四、向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的凭证,必须注明现金来源和用途。
五、现金管理接受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现金收入支出按国家颁布“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是单位存入开户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各单位部门需要在银行开户时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才能在银行开设银行收入户和银行支出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三、加强支票管理。领用支票一律填写“支票领用单(暂支单)”,注明支出事由、支出金额,并经领导同意。不得签发头、空白、远期支票。作废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四、银行存款账户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核对,编制银行未达账调节表;如有未达账,应及时主动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和调整。
五、财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和印鉴,严格按照规
定用途使用。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每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留在本部门使用一年后移交局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保管。移交时必须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经双方经手人、监交人签字。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案查、借阅、销毁严格按照“常州市会计档案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体育部门的基建财务管理要求为:
一、体育局经济处为全体育系统所有基建工程的主管部门。受分管局长领导,对分管局长负责。
二 、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制,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制;伍拾万元以下项目为投标制。
三、经济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应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及相关合同,如遇工程需要发生变更增减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应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都应给基建会计一份,以备核算、付款、审核之用。
四、经济处是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所有的在建工程都必须实行质量监控。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程验收制度,规范程序,把好质量关。必要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聘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帮助质量把关。
五、所有的完工的单项工程都必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成使用后半年内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项工程建成使用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工作。由经济处负责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
六、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家有关基建工程款支付办法规定,按合同金额70-80%支付,有决算的按决算价60-70%支付,待审定后一般在一年内控制审定金额90%支付(合同特别说明除外),余额经有关人员签定后并取得发票后支付,以上所有工程支付均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财务才能支付。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实行审批制。
七、工程决算送审程序如下:
1、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交经济处基建负责人进行初审。
2、基建负责人初审后签署意见,及时办理好有关委托审计手续。
3、基建会计、基建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参与基建项目审计过程,把好项目决算审查关。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使用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两部分。
体育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行政事业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附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进一步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总指标加以认真研究和详细分析,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问题查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便向领导提出决策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
2、单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分析。
3、单位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关键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4、今后的预测及奋斗目标。
第三十七条:体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与检查,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及其执行结果;行政、事业经费的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等。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财务评价
第三十八条:体育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每年收支结余及事业经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
经营性事业单位(如体育场馆、体彩中心等)的考核指标有:
1、经营状况指标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3)单台投注机销售额=彩票销售额/投注机总数
2、经营成果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结余/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2)费用率=事业支出总额/彩票销售额(或事业收入总额)*100%
竞赛性事业单位(运动学校、少体校等体校等)的考核以奖牌与投入事业经费之比来确定。根据效果考核结果,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励或分配奖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常州市体育局经济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市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体育局经济处备案。
常州市体育局经济处
二OO三年二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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